黄金城-黄金城娱乐城 重大行政决策标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本省有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和部署,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现将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标准予以公示。
黄金城-黄金城娱乐城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17号)等规定,结合黄金城-黄金城娱乐城 (以下简称“省医保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医保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医保局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省医保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要求,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
第五条 省医保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全省医疗保障工作领域的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
(二)全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三)需报请省委、省政府审定的重大事项;
(四)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医疗保障待遇政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策事项范围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由省医保局代拟的以省委、省政府和两办名义发布的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除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对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二)对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决策事项中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必要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五)决策草案经合法性审核后,由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决策事项的组织、协调、指导和跟踪督办等工作。
规财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征集、目录清单编制和动态管理、风险评估立项报备和组织协调、合法性审核等工作;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经费保障。
机关党委(人事处)牵头,会同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按照不同专业领域,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根据职能分工负责决策草案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决策执行和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化管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每年年初由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说明决策的目的、依据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经分管局领导同意,由规财法规处汇总后,报请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增减、变更等情况,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确需增加或移除事项的,由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提出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调整目录并公布。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科学、可行,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局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决策事项主管处室、直属单位研究论证,决策事项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局领导指定;
(二)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由提出建议的处室、直属单位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派团体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省医保局收到建议后,由决策事项建议的主管处室、直属单位研究论证。
承担决策事项建议研究论证的处室、直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建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并根据局领导要求或者决策事项的复杂程度确定研究论证的完成时限。
第十一条 承担决策事项建议研究论证的处室、直属单位,认为决策事项理由充分、解决问题方案可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切合国家和云南省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发展实际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局主要领导或者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局主要领导或者局长办公会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处室或者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部门”)。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部门。
第十三条 决策草案应当由决策承办部门组织拟订,专业性较强的,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拟订。拟订决策草案应当做到详尽、务实、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方法步骤、制定依据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起草说明、与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决策承办部门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对医保基金收支影响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分析预测。需要多个决策草案进行比较或者争议较大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可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草案。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将初步拟订的决策草案征求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以及省级有关职能部门、各州(市)医保局的意见,对不同意见进行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向分管局领导报告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及决策承办部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五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涉及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草案,应当广泛听取有代表性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相关行业协会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举行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应当通过局政务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部门可以通过媒体专访、政务新媒体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等决策事项,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决策承办部门应组织召开听证会。
听证有关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执行。听证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形成载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听证报告,作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集、研究,制作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统计表,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原因。社会各方面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进一步研究论证,完善决策草案。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决策事项,就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和执行成本控制等问题进行论证。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5人以上的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进行论证;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特别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不得选取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加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部门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应当制定论证方案,明确论证目的、内容和步骤。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咨询论证会、书面咨询或者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采用召开专家论证会方式的,决策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专家论证的意见应当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对能够形成多数意见的论证,应当明确论证结论并如实记录少数人意见;对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视为专家论证未通过。决策承办部门认为关乎重大公共利益、确有必要的,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再次举行专家论证会。
第二十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省医保局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制定、完善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家遴选、考核和退出机制。专家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涉及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可能对营商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容易引发网络舆情的,决策承办部门可以邀请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组成评估小组,实施风险评估;也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应当约定评估内容、方式方法、程序进度、评估费用、违约责任、保密要求等事项。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规财法规处每年年初将确定的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事项向省委政法委报备。年内增减事项的,随时报备。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部门组织的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采取公示、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无风险、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四个风险等级,其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确定为无、小、中、大四个风险等级;
(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和风险等级;
(四)提出决策可执行、可部分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不执行的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或者其他替代方案内容。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部门将重大行政决策报请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交由局规财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集体审议。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有关要求,自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结论。
决策承办部门认为公平竞争审查有必要征求局法律顾问意见的,可将书面征求意见函、决策草案、初步审查结论及其他相关说明材料提交局规财法规处。规财法规处协调法律顾问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二十七条 提交合法性审查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向局规财法规处提供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说明;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决策承办部门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规财法规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二十八条 合法审查的内容包括决策主体、决策依据、决策内容、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的合法性。规财法规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及有关领域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或者提出咨询意见,可以要求决策承办部门提供有关材料以及补充完善本规定要求的有关程序。
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超过1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征求意见、论证咨询等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 规财法规处应当根据审查情况,提出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合法;
(二)建议部分内容修改完善;
(三)决策事项草案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内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问题。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决策事项草案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承办部门提交集体讨论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汇报稿;
(二)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材料;
(三)规划财务和法规处作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四)决策事项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需报送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集体讨论应当按照局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三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应当对决策事项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原则通过并适当修改、再次讨论决定或者暂缓决策的决定,并根据会议情况制作会议纪要。
作出暂缓决策决定的决策事项草案,经修改完善超过1年仍然达不到提请讨论决定要求的,决策事项草案自动终止。
有关决策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听取省委、省政府、省人大意见或者报请其批准、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局党组请示报告。
第三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决定后,除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外,承办决策部门应当及时通过省医保局政务门户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八章 决策执行与调整
第三十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通过后,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具体执行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决策执行部门”)。决策执行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执行方案,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并及时报告决策的执行情况。
局办公室对决策执行部门落实情况实施督查。
第三十五条 决策执行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决策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长办公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实施后,决策执行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但不得委托参与过决策起草论证阶段有关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局领导认为有必要的。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形成决策评估报告,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决策执行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形成决策实施后评估报告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的符合程度;
(二)决策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存在的问题;
(四)决策的社会认同度;
(五)决策的近期效益和长期影响;
(六)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以及修改决策的意见或建议。
决策实施后评估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的,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的,视同新的决策事项,按照本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省医保局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局主要负责领导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
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的;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弄虚作假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有关人员对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载明,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对局长办公会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执行的;执行中发现重大问题故意瞒报、谎报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一事一卷档案管理,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